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347号原告:魏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琨,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垛石镇贵明购物中心。
原告魏鹏与被告济阳县垛石镇贵明购物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