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471号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南园小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064635785W.法定代表人:朱永军,总经理。
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天籁村,住所地怀化市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LLJNU1K.法定代表人:梁嵩,系经营者。
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天籁村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元,依法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