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41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第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卿威群,广东罗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丰县梅陇卡丽亚珠宝首饰厂,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梅陇综合市场镇华路向升楼**iv>法定代表人:杨映碧。
被执行人:杨映碧,女,汉族,1985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关于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海丰县梅陇卡丽亚珠宝首饰厂、杨映碧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海丰县梅陇卡丽亚珠宝首饰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1514.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丰县梅陇卡丽亚珠宝首饰厂、杨映碧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依法委托海丰县人民法院调查两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除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杨映碧存款1053.13元(含执行费50元)外,均反馈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款项人民币1003.1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
2020年10月,本院对被执行人海丰县梅陇卡丽亚珠宝首饰厂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映碧、杨映碧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执41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