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495号之一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树勋工业园区希诺路**(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黄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英慧,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幸福路北段河南华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连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留安,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兴谷购物广场,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黄集镇220国道“凯迪购物”。
经营者:翁再会。
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兴谷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470元,由原告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