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321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畅响歌厅,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西段路北div>经营者:向宇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锋,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该歌厅职工。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畅响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25000元。
本院认为,现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和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