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90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建东,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北辰区孙建东超市经营者,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2020年11月27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