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10知民初84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小秋百货销售店,经营场所:许昌市思故台商业街******。
经营者:刘秋玉,女,汉族,1984年2月14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小秋百货销售店(以下简称小秋百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亦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被告小秋百货的经营者刘秋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亦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暴龙”、“Bolon”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
“暴龙”、“Bolon”商标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广告,已成为人人皆知的眼镜牌品,社会知名度很高。
2015年,“Bolon”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9年3月1日原告与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书,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特别授权许可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使用(行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同时,针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维权。
被告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大量销售标有原告注册商标的眼镜侵权产品,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小秋百货辩称,1、我是做成品太阳镜批发的,走的是中低档销售。
暴龙眼镜是朋友放店里让帮忙处理的,也没有多少,也就十副左右,一般都是客户买了自己戴的,也就三四十块钱一副,零卖出去的也就两副,一副130,一副100,我也没有拿暴龙眼镜做宣传,也没有推销,也没有盈利多少,卖的钱一共也没有500块钱,还是帮别人处理的,想着就那几副眼镜,当时也不知道什么侵权啊,只是听说过这个牌子,不知道还需要什么授权,不知道卖个眼镜还得授权才能卖,没有侵权的意思,也不知道眼镜还分真假,一直以为只要质量好就行,不知道眼镜还分真假。
2、原告要的赔偿金额太多,不合理,我就是帮朋友处理几副眼镜,帮他卖完那几副就没有在卖了。
一年前就停止销售暴龙眼镜了,原告要的太多,今年因为疫情,生意不景气,也不好做,没有钱,我把卖暴龙的钱都给原告都可以,实在不行就假一赔十,卖给他的一副130,就赔他1300也可以,给不了他想要的赔偿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系第10689490号“BOLON”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5月21日至2026年5月20日止。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防眩光眼镜;
体育用护目镜;
护目镜;
眼镜片;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擦眼镜布。
2019年3月1日,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爱亦锐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书》,约定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拥有的第3186667号“暴龙”、第3192360号“Bolon”、第10689490号“BOLON”等注册商标许可爱亦锐公司使用,并授权爱亦锐公司自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可以以自己名义针对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2019年5月30日,郑州昌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受爱亦锐公司的委托向河南省郑州市商都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7月7日,公证人员随同郑州昌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新福来到许昌市魏都区步行街与思故台商业街交叉口旁一家名为“少华眼镜百货”的店铺,李新福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现场购买了眼镜1副,李新福用手机扫码支付人民币130元。
2019年9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商都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2019)豫郑商证内经字第549号公证书。
经当庭查验并拆封公证封存实物,被控侵权产品为太阳镜一副,该产品外包装、眼镜盒、眼镜腿、眼镜片上均标有“BOLON”英文标识。
经原告当庭辨认,确认该产品为假冒商品。
另查明,被告小秋百货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3年09月03日,经营范围为百货销售,经营者为刘秋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如果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对争议焦点分述如下:一、关于本案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问题。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系第3186667号“暴龙”、第3192360号“Bolon”、第10689490号“BOLON”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爱亦锐公司经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许可使用涉案侵权商标,并可针对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爱亦锐公司在授权期间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多处标注有“BOLON”英文标识,在视觉上该标识与原告的第10689490号“BOLON”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种商品,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将此商品误认为“暴龙”眼镜,对“暴龙”眼镜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造成影响,故本案被告存在侵犯原告享有的第10689490号“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关于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鉴于本案被告存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爱亦锐公司诉请被告小秋百货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于法有据。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被告小秋百货的违法所得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用,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经营时间、规模、地、地理位置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小秋百货赔偿原告爱亦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8000元,对原告诉请赔偿数额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小秋百货销售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第10689490号“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小秋百货销售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8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小秋百货销售店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耀宇审 判 员 陈 晖人民陪审员 许云霞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永慧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
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
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
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
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
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
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
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
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