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08号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93655954W。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阿尔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龙大道**108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57643G。
法定代表人:张晓荣。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阿尔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06****.2)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105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