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14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丽,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淮南市凤台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王丽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4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丽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王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准许王丽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王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