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03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瑶海区品贤食品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经营者:李如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火平,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征,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一审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瑶海区品贤食品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5日请求撤回一审起诉,合肥瑶海区品贤食品商行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合肥瑶海区品贤食品商行负担250元,由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合肥瑶海区品贤食品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