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97号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44744Y,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龙富工业区**104。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硖石义商日用百货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CW6264G,,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工人路****** 经营者:张森平,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硖石义商日用百货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
2020年11月16日,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实际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