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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山工艺品有限公司、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5070号
案件名称上海丰山工艺品有限公司、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丰山工艺品有限公司;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0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丰山工艺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号文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国,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上海市丽丰路**div> 法定代表人:郑春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丽君,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上海丰山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行终67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丰山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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