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初382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建宇,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被告:常金玲,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宇、常金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交款项4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