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779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凯,河南鹰与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鑫华丰食品店,住,住所地天津市河**广东路中裕园****底商/div>经营者:宁满雨。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鑫华丰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