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590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文忠,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彭文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