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372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驰,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美丽加化妆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位首层第二卡,注册号440********4737。
经营者:吴铁献。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美丽加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按照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金额12000元计算),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