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华区文鑫文具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秀二路**。
经营者:余文议,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史月寒。
上诉人成华区文鑫文具店(以下简称文鑫文具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利画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文鑫文具店以其与马利画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文鑫文具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华区文鑫文具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华区文鑫文具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