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45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某。
经营者:孙晨。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2020年11月10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即8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