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446号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16216464。
法定代表人:冯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汀县红舞鞋艺术咨询服务部,经营场所长汀县汀州镇卧龙路财富广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1MA321ND21G。
经营者:傅海,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汀县红舞鞋艺术咨询服务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黄娉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