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429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飞凡心连心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前古镇银河路水岸绿洲对面的心连心购物中心iv> 经营者:王秀玲。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飞凡心连心超市、王秀玲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秀玲的银行存款2000元,其中195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余5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案款及逾期利息,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