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竹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龚朝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鹏,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乔瑛,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竹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与陕西竹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5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西安小竹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陕西竹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