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430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执行人:即墨市利一分超市,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嵩山二路******网点iv> 经营者:庄进世。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即墨市利一分超市、庄进世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