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民初722号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接到义正社区双善存**。
法定代表人:王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露,云南凝杰鼎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水县隔壁老王家的奶茶铺,住址: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翰林街**。
经营者:徐贞君。
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水县隔壁老王家的奶茶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丽江宴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