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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台山市恒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5民初6639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台山市恒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台山市恒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663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恒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52F90B4H。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恒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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