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3096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美盈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承德围14巷西17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3EX953G。
法定代表人:许某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美盈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4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25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45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