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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石与深圳云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273号
案件名称余金石与深圳云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金石;深圳云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优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73号原告:余金石,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云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和松。

被告:深圳市华之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包彦水。

被告:东莞市优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包彦水。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深圳云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优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2××××.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余金石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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