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73号原告:余金石,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云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和松。
被告:深圳市华之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包彦水。
被告:东莞市优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包彦水。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深圳云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优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2××××.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余金石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