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5165号原告: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华聆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云,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茁沣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A1-409/div>法定代表人:阳岳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飞,浙江双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茁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