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1531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庆恩源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经营者:王秋芳。
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庆恩源汽车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维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法官助理张加磊书记员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