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民初1951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清联文化用品商店,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清水农贸市场门面房一社会信用代码×××60C。
经营者:周能凤。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清联文化用品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官助理李方曼书记员丁延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