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7刑初25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森森,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村民。
2019年9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住本村。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森森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森森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森森未经“心相印”、“清风”商标注册权人授权,擅自组织工人在其经营的保定市满城区南上坎村胜兴纸箱厂内大量生产印有“心相印”“清风”商标标识纸箱,擅自制造的两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共计137664件。
其中销售给杨喆喨(已判决)假冒“心相印”牌纸箱2500个、假冒“清风”牌纸箱800个,货值12000元。
2019年5月25日,民警在胜兴纸箱厂内查扣假冒“心相印”牌纸箱29416个、假冒“清风”牌纸箱1700个。
2019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6月12日对其网上追逃,同年9月6日,李森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所扣押的纸箱已由公安机关全部销毁。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森森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森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心相印”及“清风”注册商标合法持有人出具的未予授权证明、破案经过等;
3、证人杨某、李某1、李某2、刘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森森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森森未经注册商标合法持有人授权,非法制造并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森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其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监管,依法宣告缓刑。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森森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被告人李森森退缴的违法所得1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