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民申24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阳楼区汇益客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广济医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LHPUQ8P。
经营者:朱继男,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从,岳阳市智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00550030D。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岳阳楼区汇益客超市(以下简称汇益客超市)因与被申请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葡萄酒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知民终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益客超市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销售“经典王朝”葡萄酒,不存在侵害“经典王朝”的事实;
2、经过双方当事人认可,在购买现场当面开出的《收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公证意见。
请求依法再审。
王朝葡萄酒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汇益客超市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其二审上诉理由基本一致。
对于汇益客超市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逐一作出了充分的论述。
经本院审查,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说理充分,应予确认。
汇益客超市向本院申请再审,既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汇益客超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岳阳楼区汇益客超市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