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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汇益客超市、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民申2493号
案件名称岳阳楼区汇益客超市、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岳阳楼区汇益客超市;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民申24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岳阳楼区汇益客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望岳路广济医院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2MA4LHPUQ8P。

经营者:朱继男,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从,岳阳市智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00550030D。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岳阳楼区汇益客超市(以下简称汇益客超市)因与被申请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葡萄酒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知民终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益客超市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销售“经典王朝”葡萄酒,不存在侵害“经典王朝”的事实;

2、经过双方当事人认可,在购买现场当面开出的《收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公证意见。

请求依法再审。

王朝葡萄酒公司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汇益客超市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其二审上诉理由基本一致。

对于汇益客超市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逐一作出了充分的论述。

经本院审查,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说理充分,应予确认。

汇益客超市向本院申请再审,既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汇益客超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岳阳楼区汇益客超市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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