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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梁六秀彭亚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3民初1809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梁六秀彭亚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彭亚军;梁六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3民初180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亚军,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住重庆市涪陵区百花路**涪陵渝东国际商贸城(义乌小商品城)****楼第**铺位号1-121,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梁六秀,女,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亚军、梁六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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