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255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传美,女,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和县div>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传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