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210号原告:苏州慧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知识产权集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丁秀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华,江苏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可瑞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前珠路****/div>法定代表人:欧阳志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慧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与被告可瑞昶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苏州慧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慧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慧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原告苏州慧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