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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宝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93号
案件名称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宝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宝先;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93号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沛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宝先,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宝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4日以已与被告江宝先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后(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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