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76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峰,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华亮眼镜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体育路北段杏花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2MA40WRDG67。
经营者:石军华,女,汉族,1980年7月21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华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