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初627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对原告与被告东台市国丰电器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9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9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第5行中“射阳县新坍镇国丰电器商行”补正为“东台市国丰电器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