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5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被告: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企业天地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4企业天地3、4、5号办公楼)商场一层7号商铺。
负责人:上野功。
被告: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星光大道**海王星科技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40597920。
法定代表人:三宅示修。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企业天地店、重庆罗森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12日签收《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