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471号原告:永康市剑荷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姚塘村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姚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潘托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恒盛路****法定代表人:陈康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山岸,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剑荷顺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潘托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剑荷顺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永康市剑荷顺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剑荷顺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康市剑荷顺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