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96民初16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327857567X。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雄县雄州镇刘锁强熟食店,住,住所地河北省雄县雄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38MAOD4R7B9U。
经营者,刘锁强,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雄县雄州镇刘锁强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