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4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被告:大渡口区尚美荟日化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义乌商贸城****2097)经营者:何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大渡口区尚美荟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12日签收《案件受理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