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方博士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经营者:胡慎林,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楼区邹区芳举照明电器厂,经营场所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经营者:胡兰芳,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华,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有林,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方博士照明电器厂、钟楼区邹区芳举照明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横栏镇方博士照明电器厂、钟楼区邹区芳举照明电器厂于2020年11月15日以已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横栏镇方博士照明电器厂、钟楼区邹区芳举照明电器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横栏镇方博士照明电器厂、钟楼区邹区芳举照明电器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中山市横栏镇方博士照明电器厂、钟楼区邹区芳举照明电器厂负担。
中山市横栏镇方博士照明电器厂、钟楼区邹区芳举照明电器厂已共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其多预交的65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