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508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亚询德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之二v> 法定代表人:葛志成。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亚询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求后,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宏伟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