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16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伟,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