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91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普拉德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32UGY67R。
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明煌,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会信用代码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普拉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