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062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秀金,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秀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胡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清联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佳颖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