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52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1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平,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淡冬冬,男,199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淡冬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
2020年11月3日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淡冬冬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