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658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52255T。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晓菲,女,1996年4月18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彭静,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晓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2020年11月5日,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