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4民初21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建光,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预交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其多预交的400元由本院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