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570号 原告:陆丽梅,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武侯区酷品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八益家具城甲城****。
经营者:樊庆业。
被告:四川酷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泉水村**。
法定代表人:王继胜。
原告陆丽梅与被告武侯区酷品家具经营部、四川酷品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陆丽梅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陆丽梅申请撤回对武侯区酷品家具经营部、四川酷品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丽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丽梅负担。